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應盡的法律義務。據白鹿視頻報道,近日,山東一女子所在的公司要求員工重簽勞務合同,合同最后一頁還有一張《自愿放棄社保承諾書》。
承諾書顯示,公司一直要求給予員工繳納試用期內的社會保險,是員工不愿意購買,一切法律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當事人表示,她來公司快一年了,但公司一直在卡轉正,很多同事也面臨一樣的問題。
很顯然,公司是在變相逼迫員工進行“二選一”,要么“自愿放棄社保”轉正,要么拒簽承諾書繼續試用期。無論哪一種,都意味著員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的保障與福利。這看似自洽的承諾書,實際上就是一個勞動侵權的“深坑”。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用人單位不給員工交社保,并要求員工“自愿放棄社保”,一是為了節省用人成本,二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縱然深知這一點,“人在屋檐下”的員工們只能無奈踩“坑”,避免被公司擠兌、開除。所謂“自愿”,無非是受企業強勢地位脅迫或誤導的“被自愿”。
從法律上講,社保權利義務的強制附隨性,不因個人意志而剝離。根據《勞動法》《社會保險法》規定,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是勞動者的一種剛性權益或待遇,對用人單位而言則是必須履行的保障責任。
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哪怕這個關系只有一天,社會保險的權利義務就成立了。無論是勞動者還是企業想放棄,都違背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任何不繳納社保的約定也都屬于無效約定。
一紙承諾書變空文,說到底,只不過是漠視法律的用人單位耍的一個自欺欺人的“小聰明”,而“小聰明”往往也“坑”了自己。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不削反增,需付出更大的代價,承擔更高的風險。
對此,勞動者先要清楚,企業要求員工“自愿放棄社保”是赤裸裸的違法侵權行為。一旦遇到,該拒簽的拒簽,該舉報的舉報,該維權的維權,別給不法企業留有余地。勞動關系另一方的用人單位則需要認真履責,積極作為,通過保護勞動者權益維護集體聲譽、形象。
各級工會、勞動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勞動合同簽訂以及勞動者權益保障的層層把關、監督,給勞動者出主意、撐腰。出現問題時,與用人單位交涉,要求用人單位改正,守住法律底線。(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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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王攀 編輯:陳若松 版權聲明本稿件為獨家原創,版權為鄭州報業集團有限公司(正觀新聞)所有,轉載或者引用請注明來源及作者,如有違反,依法保留追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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